为了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行医活动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
二、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行医及非法医疗美容行为: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利用各种场地开展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和《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行为;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六)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七)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八)非法义诊的行为。
三、对实施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停止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五、提醒广大市民、农牧民群众到合法医疗机构就医,发现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可向杭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举报。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汛期安全通告
各苏木镇、各部门、各社区、广大农牧民:
为确保汛期(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我旗河道、水库、孔兑、山洪沟、水渠、水闸、淤地坝、蓄水池塘、重要湿地等运行安全,确保境内河道、库区、山洪沟下游以及镇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特通告如下:
一、凡接触河道沿岸及水渠、孔兑、山洪沟、水闸、淤地坝、池塘、水库库区、重要湿地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不得从事影响防汛安全的活动。
二、全旗河道、孔兑、山洪沟、水库、水闸、淤地坝、蓄水池塘、重要湿地等水工程设施及自然水体形成的沟岔、河道、水渠等,是重要的防洪通道和防汛设施,均不属于公共场所,严禁在相关区域从事采砂、取土、捕鱼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游玩、徒步、露营、洗澡、游泳、垂钓等活动。
三、汛期河道、孔兑、山洪沟、水库、水闸、淤地坝、沟渠、蓄水池塘、重要湿地等水位涨落不定,广大农牧民及过往行人要密切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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