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自治区成立70周年安保活动的结束,凉城县交警大队针对交通事故有所反弹的情况,继续加大对辖区省道和县乡道路的巡逻防控力度。
年8月15日17时许,我大队永兴中队民警正在省道S线巡逻,当巡逻至75公里处时发现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白色低速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巡逻民警准备对车辆进行检查时,该车迅速停到了路旁的大来牧场门前,巡逻民警随即上前检查。发现该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行驶证,驾驶员提供的驾驶证有伪造的嫌疑,而且驾驶员身上有酒味。民警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发现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ml。民警当即口头传唤该驾驶员到凉城县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然而该驾驶员在跟民警上车途中突然向路旁的玉米地内逃窜,民警立即追赶并将其抓获。在上车时该驾驶员再次挣脱民警,拿起一块石头向自己的脑袋砸去,准备自残。民警及时发现并制止,带回凉城县交警大队。
经查证,该驾驶员叫李叶,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暂住在凉城县六苏木镇,在凉城县永兴镇打工。所驾驶的车辆为7年前在凉城县购买的二手车,车号蒙J01**5,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李叶本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所持伪造的驾驶证是花元买的。李叶本人对其未取得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对李叶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
凉城县交警大队
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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